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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3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安全生产大整治活动。大力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以推进安全标准化为重点,围绕推进安全标准化查看企业安全有无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逐个整改,重大隐患要做到“预案、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整改经费、复查回访”五落实。排查不留漏洞,整治不走过场。

  

  (四)安全生产大执法活动。各重点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执法,用执法工作来推进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落实;对“三违、三超、三非”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制止事故发生。加强预防性执法、教育性执法。建立健全“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执法机制。对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企业关闭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私采乱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包括不符合环保要求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重点开展执法行动。对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投入不到位、严重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隐瞒谎报迟报、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按照规定上报、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整治等一系列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严格的安全监管责任,进行严格的责任考核奖惩。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9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提高检查绩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组织综合督查组,在2010年12月底开展一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在2011年3月下旬开展一次“四大”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汇总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三)广泛宣传,畅通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四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工作。对工作部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将“四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在2011年3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整治汇总后,于2011年4月5日专题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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