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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按照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二)在市残联指导下进行残疾人就业调研并负责起草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对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做好督促落实; (三)在市残联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组织实施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推动区、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 (五)指导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 (六)示范并指导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区、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八)建立市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中心,指导区市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九)制定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 第四章 服务设施与功能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基本需求,建设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均应符合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具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与测评、模拟仿真教学、职业技能展示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配备业务信息和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无障碍触摸查询系统并确保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一)窗口服务功能: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咨询服务、按比例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信息查询发布功能:包括求职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 (三)职业介绍功能:包括对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匹配等; (四)职业指导功能:包括职业能力评估、技能鉴定、求职指导、职业设计、心理辅导等; (五)招聘洽谈功能:包括面试洽谈、用工推荐、用工指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