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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发布信用准入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评审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信用准入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四)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合法信用服务机构对筛选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初评,通过多种方式的调查取证、复检核实,得出初评结果; (五)初评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六)评价结果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信用准入评价。 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已被合法信用服务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依据《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综合情况进行复核审定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申请信用准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各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属地信用监管部门相关信用状况证明,属地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已经宣布注销的; (二)近三年单位或法人有犯罪记录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的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已经宣布注销的; (二)近一年在合同履行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三)近一年发生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近一年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的; (五)近一年因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近一年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七)近三年单位或法人有犯罪记录的; (八)近三年有恶意偷逃税款,或在安监、质监、环保、金融信贷等领域有重大失信行为的;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的条件。 第十九条 对于在申报时不真实填报,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一经查实,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信用准入申请。 第四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时,应当提交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对不能提供的,将不予核准。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对不能提供的,不予选用。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对不能提供的,不准其参与投标。 按照信用评价领域国际通行的三等九级(aaa、aa、a、bbb、bb、b、ccc、cc、c),对获得信用评价等级bbb级及以上(国际惯例规定此级别及以上为投资级,以下为投机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可取得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准入资格;低于bbb级的,将暂停其当年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