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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积极在信用监管部门所涉领域恪守守信经营行为;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八)国家、省、市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将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主要和主管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和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一)对信用准入工作态度不积极、敷衍了事的; (二)指导、督办不力,致使信用准入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有主观故意,少用、漏用或错用信用报告的; (四)工作中拒绝使用信用报告的; (五)使用信用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影响开展信用准入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