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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发文字号】 晋煤安发[2010]147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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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盯紧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控制井下采、掘面个数,强化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杜绝“三超”、“三违”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存在“三超”“三违”生产行为的,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处置不迅速的,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矿井水害防治规定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7.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和省煤炭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加强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并报隶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未制定和执行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依照《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 加强煤矿企业技术基础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瓦斯抽放系统、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9.加强煤矿调度指挥系统的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调度指挥管理体系,明确调度职能,合理配置调度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厅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充分发挥调度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指挥、协调的作用。

  10.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煤矿企业要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把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作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煤矿企业班组、班组长和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评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1.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遵循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煤矿企业切实抓好农民工和新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切实抓好重组煤矿管理团队、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特别要抓好采掘区队成建制的培训,采取以矿带矿、以队带队、业务部门对口服务,以及请专家到企业培训、组织外出学习等多种措施,提升全员专业技术技能基础素质;加快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力度,从基础区队中选拔一批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工人到煤炭专业院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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