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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加大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罚力度。按照国务院23号《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行为。 八、完善政策,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3.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科技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3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35.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继续举办煤矿相关专业大专班和专业证书班,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煤炭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