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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职能,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保“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推动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3.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厅《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调度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省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逾期未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新建、改扩建及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未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调度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规定,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的,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4.加大安全投入,合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加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确保科技、装备和安全生产需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15. 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加快装备升级和技术改造步伐,大力发展采掘机械化,着力提升矿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实现减人提效保安。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要求,安装完善“六大系统”技术装备。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含建设矿井)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驻晋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相关证件,停工停产。 16.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专业高等科研院校、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四、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17.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严格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健全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