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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十六)实施能工巧匠进校园计划。创新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方法和实习实训机制,"十二五"期间,每年从企业特聘500名能工巧匠进入职业院校,开发实训课程,培训"双师型"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建立特聘能工巧匠工作室,构筑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人才聚集高地,为职业院校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十七)着力加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教师培养。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以重大建设项目为纽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国家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教师专项培养培训工作。

  六、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素质高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十八)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落实"一校一策"高层次人才集聚战略, 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完善特聘教授制度。依托国家和我市重大人才计划,引进优秀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培养造就优秀拔尖人才。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重点学科为龙头,建设新兴交叉学科,构筑学科人才高地。

  (十九)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围绕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重大科研项目,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按照"大师+团队"模式,采取校内整合、交叉组建、团队引进等措施,组建梯次合理、新老衔接、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跨学科、跨领域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完善创新团队建设制度,营造开放包容、锐意进取、团结协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

  (二十)着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创新能力。中青年教师是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的中坚和骨干力量。要高度重视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加大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拓展高等院校境外师资培训基地,加大支持力度,实施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境外一流大学进行学术访问和学术交流。实施高等院校中青年优秀教师专项培养计划,采取科研项目资助、境内外学术访问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二十一)探索产学研合作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模式。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流动制度,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互聘、任教兼职工作。建立高等院校教师实践基地,采取挂职锻炼、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选派高等院校骨干教师定期到企业和科研院所工作。完善高等院校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教师深入企业和科研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师参与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奖励、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十二)健全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机制。完善青年教师助教、专业教研等各项制度,加强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选派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修和进行学术访问,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鼓励和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建立教师教育资源网络平台,鼓励校际之间教师互聘,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供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财政部门要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人力社保部门要在人才引进、教师流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并指导职业培训和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编制部门要统一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科学确定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

  (二十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中小学要按照年度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加和教育经费增长,教师队伍建设经费要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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