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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城乡未成年特困人员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对城乡未成年特困人员补助统一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3、政府资助标准。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特困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民政部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对按照一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27元;对农村五保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资助30元;对按照二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城乡成年特困人员每人每年资助36元。 4、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6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5、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农村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集体可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缴费补贴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收缴工作,采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村)、街道(居委会)负责收缴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民政资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核算配套。个人缴费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上解市财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县(区)各类补(资)助资金次年4月底前必须拨付到县(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市财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中央和自治区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拨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基金核算管理办法,规范基金核算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实行“先预拨、月结算”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申请拨付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根据参保居民住院率、次均住院医疗费用和平均支付水平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向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期预拨医疗费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建立报表、对帐机制,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基金报表和支出明细,并进行对帐结算。 第三章 参保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参保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网点进行参保缴费。参保所需证件材料及工作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加快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转变缴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因就业、死亡、离开本市等原因需要办理参保信息注销手续的,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家庭成员增减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家庭户主或委托其他亲属持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设立的网点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缴费期内人员分类、人员类别和缴费档次不得变更。城乡居民参保后中断续保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门诊医疗待遇 (一)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取消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或在定点药店购药。 (二)建立门诊大病统筹制度。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35%、45%、50%。一个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根据不同病种设定不同的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的可支付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