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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由参保居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各参保档次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居民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每次按就诊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的80%计算。 继续实施“西部贫困家庭儿童疝气手术康复计划”、“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对符合“西部贫困家庭儿童疝气手术康复计划”、“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的参保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额报销。 第十九条 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因分娩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缴费档次的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属于自治区“四免一救助”政策范围的农村参保产妇,选择一档缴费的按“四免一救助”政策给予补助,选择二、三档缴费的可按住院医疗待遇支付。筹资年度内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已参保的,婴儿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用其母亲的姓名按相应缴费档次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按70%报销。因患病、生育、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合并计算,按各档最高限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每年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进行二次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对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按各自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可在固原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办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稳定的服务关系。推进就医首诊制,将参保居民居住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实行普通门诊、大病门诊及住院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管理,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检查结果互认。 第二十六条 逐步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优势,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就诊、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待遇支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单独的医保科室和结算中心,负责为参保的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管理核算任务。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就医。出院结算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诊治的(急诊、急救除外),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固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不按规定办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