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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1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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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要求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已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办理土地出让或无偿划拨手续时,应责成土地(或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同步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应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给予必要的帮助。各中心村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办好幼儿园(班);各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单独或联合举办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三)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各区、县(市)在规划、新建、改造幼儿园和扩大办园规模时,要开拓思路,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确保《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的全面落实。在确保用房安全和基本幼儿室外活动场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将其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应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幼儿园建设,努力挖掘潜力,将符合举办幼儿园条件的单位空置用房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力争通过3年努力,基本解决现有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四)大力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幼儿园分别按照杭政函〔2009〕110号和《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设发〔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幼儿园,要制定改造维修计划,层层签定责任书,限期进行整改。从2011年起,开展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先进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评估和表彰奖励活动,力争到2015年完成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目标。

  四、经费保障

  各区、县(市)财政要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项政策,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幼儿园开办经费和除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含新建、置换、收购、改造和租赁等)经费的落实;市财政采取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筹资金新建和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或集体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财政要按照新建和改建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多元办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要加大民办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减免税收和建设规费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幼儿园准办条件的场地开办民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含新建、置换、收购、改造和租赁等)和新园开办等给予经费扶持。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认真编制和落实幼儿园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幼儿园,切实解决幼儿园建设中的问题,并在2011年6月份前将《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根据现有学前教育资源缺口情况,通过“三个一批”方法,加大建设力度,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到2013年基本解决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应责任。承担举办公办幼儿园职责的乡镇,要根据区、县(市)制定的《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制定2011-2013年3年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街道要根据当地幼儿园建设计划,积极扶持各类幼儿园建设。

  (三)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规划,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对幼儿园建设的指导帮助。

  (四)各级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保证幼儿园规划、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杭州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附件

  
杭州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一、杭州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专业编制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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