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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师[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皖教师〔2010〕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

  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各中小学校要在当地教育、人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完善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并在校内张榜公布。要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在教师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明确岗位工作职责、调整岗位学科分布等方式,强化对教师的岗位管理,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二、严格申报推荐,实行公开公正

  (一)教师申报

  中小学教师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条件,在任教学校公布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资格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反映教师平时教育教学的成果与业绩,申报教师应按要求客观、全面、准确地填写,并提供相应的原始材料,尤其要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严禁为申报职称而提供虚假材料。

  (二)学校推荐

  各中小学(农村学校以中心学校为单位,下同)要根据省、市、县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审推荐细则,经过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每年教师职称评审时,学校要事先公布各类岗位职数、空缺数以及本校评审推荐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专业水平、教育教学业绩和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学校在考核后应将申报教师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推荐表、审查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及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推荐细则是否符合规定,组织推荐程序是否规范,公示内容是否齐全,岗位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可以通过现场考察、走访教师、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对教师申报材料审查,要对照评审标准和推荐要求,逐项进行,确保申报符合条件和材料真实。

  各市评委组建单位对各县(区)评审推荐材料及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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