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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不按规定核定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或不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的,要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要视情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教师,一经查实,2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对帮助教师弄虚作假、违规聘任教师职务的学校,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参与造假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参与评审的评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专家资格,清理出专家库,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