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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师[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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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评审组织,确保评审质量

  (一)评委会组建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的规定,组建学科组和评委会。要注重遴选品行好、专业水平高、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富有经验的专家评委,并逐步吸纳一些外市、县(区)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委库。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学科组和评委会专家,并保证每年每次更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健全评委会评审规则和工作程序,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完善和创新评价办法,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 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组织专家认真学习文件,准确把握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要把学习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贯穿于评审全过程。

  2.学科组专家对照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报材料,每份申报材料一位专家主看,一位专家辅看。在审阅全部申报材料后,由学科组长主持,对申报人的材料逐一进行认真讨论。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慎重对待不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学科组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以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不含一半)赞成票为通过。

  3.召开评审会议,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学科组长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复议。

  (三)评审结果审批

  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分别报省、市、县级人社部门审批,其中中学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加强聘任管理,完善激励机制

  (一)推进竞聘上岗

  各地、各学校要积极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职务聘任竞争激励机制,按照德才兼备、师德为先的要求,实行个人申报,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曾实行评聘分开的学校,对各类岗位空缺要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中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任选,择优聘任;实行评聘合一后,要在岗位空额内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1.各中小学应根据学校的具体实际,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和教师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竞聘方案和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全体教师公布实施。竞聘前,各中小学要公布各级岗位数、岗位空缺数及岗位职责、参与竞聘的教师人数以及参聘教师的基本情况。

  2.各中小学通过竞争上岗的拟聘人选,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学校要与聘任人员签订书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三年为一个聘期。

  3.鼓励具备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任的中小学教师到岗位空缺的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参与岗位竞聘。

  (二)强化聘期考核

  1.教师聘期考核每三年一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降聘或解聘。

  2.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教师聘期考核的实施细则,量化考核标准,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学校管理岗位原则上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已聘任相应教师职务,不在教育教学岗位的教师,要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3.对搞有偿家教、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和乱征订教辅资料、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或造成工作失误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加强评审督查,严肃工作纪律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各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督查制度,重点督查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重点环节是否规范,执行标准是否严格,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并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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