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深建规[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八条  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

  

  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

  

  (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

  

  (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