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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八条 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 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 (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 (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