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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在库的资深专家,具有充足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热心评标、监督工作的,经本人同意,由交易中心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聘用为专家巡查员。 第十二条 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入库程序: (一)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时,专家库中该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推荐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能按时参加评标,且不少于拟抽专家人数3倍的候选专家名单,组成该项目临时评标专家库; (二)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仅限该项目一次性使用。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专家信息、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对临时评标专家库的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数量达到设立专业子库标准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对功能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按照下列程序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招标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设立专业子库的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0人,特殊专业不宜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职员、雇员、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投标文件中的疑问;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独立完成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八)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告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变化情况; (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拟评标工程,专家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评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 (八)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按照“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形需提前抽取专家的,应由招标人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其他特殊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