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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拟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重要项目成员总数不应少于7人。招标人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公示。 专家应当从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招标人自行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设计行业有影响的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评标,专家名单应于评标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和打分;专家巡查员应当提交对每位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将评标质量反馈表报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上述反馈意见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深专家巡查监督制度。 (一)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大项目名单(施工招标及监理招标)或招标人主动申请的项目可以委派专家巡查员监督; (二)专家巡查员可由交易中心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一般由2名专家巡查员组成监督组,对评标过程进行巡查监督; (三)专家巡查员职责为对评标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对巡查项目评审结果的意见和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 专家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当言论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映。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信息档案,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考核记录,对在库专家进行定量考核、排名。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核准。对排名居前的专家除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为资深专家。对排名居后的专家,依据考核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暂停评标资格或清除出专家库的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该专家评标资格一年,专家在其暂停评标资格期间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的评标: (一)不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承诺参与评标而未参与的,或3次迟到半小时以上,或连续5次被抽中未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未完成评标工作中途离开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个人信息资料变化情况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 (七)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 (九)在评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十)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的; (三)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内容的; (四)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五)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在库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市场〔200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