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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

[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中“由县级以上地方水电管理机构或该地方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决定和执行。”

  

  十、将《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顺序载客发车。”修改为“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班次和发车时间,按顺序载客发车。”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中“养路费”删除。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政府对按规定承担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偿。”修改为“政府应当列支专项应急资金,对按规定承担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交纳国家规定的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款中“并按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删除。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车辆:(一)未经许可或者没有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的;(二)未按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未经许可或者没有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车辆。”

  

  第五十四条 新增第一项“(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拒绝完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删除。

  

  第六十条 中第一项“擅自减免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删除。

  

  十一、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六条中“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三年的”,修改为“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一年的”。

  

  十二、将《吉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备案”修改为“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事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和测绘成果,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备案的,给予年度不予注册和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一条中“为了加强邮政工作,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修改为“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邮政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三条 第一款“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行业管理工作。”修改为“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在省邮政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删除;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与邮政管理部门协商,在方便社会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第二十五条 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设置标准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而未设置的,擅自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应当承担邮政部门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措施的费用。”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设置标准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而未设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应当承担邮政部门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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