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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诚信南宁,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 征 集 第六条 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检情况、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记录、企业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以及有关奖惩、环保认证等记录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定期提供有关建设资质信息;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资质等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等级以及奖惩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土地使用有关情况、企业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处罚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农、林等部门提供农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书年审、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交通、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年检、缴费中的特别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证号、批准文号、食品药品质量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文化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