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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民风民俗类题材,应当主要介绍我国各民族最典型的风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应当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问题; (七)生活娱乐等其他类题材,应当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儿童生活、花鸟鱼虫等主题。 第十七条 普通邮票和特种邮票的选题由邮政企业按照选题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第十九条 纪念邮票的选题,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 (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提案; (四)社会各界所提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纪念邮票选题题材。 邮政企业可以在每年6月底前将收集的下年度纪念邮票选题题材及选题建议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对纪念邮票的选题题材和选题建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直接列入确定的选题范围。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纪念邮票选题的审查决定。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将审定的选题告知邮政企业,并提供纪念邮票选题的相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将纪念邮票选题编入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不同面值的普通邮票,在图案设计上应当有明显区分,以便于识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组织纪念邮票图案设计。 纪念邮票图案包含邮票画面、票面文字和版式等要素,应当切合邮票主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纪念邮票发行日60日前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审纪念邮票图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当提前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 邮政企业报审纪念邮票图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邮票图案报审说明,指对纪念邮票图案表现内容、纪念邮票图案报审方案产生过程的说明材料; (二)设计说明书,指含有邮票图案设计说明、设计资料来源、设计者简介,以及责任编辑和组稿部门签署的图案评价意见的说明材料; (三)邮票图案鉴定意见,指邮票选题内容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领域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邮票图案科学性的认证材料; (四)知识产权协议,指与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获取邮票图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邮票图案的效果图一式两份。效果图是指使用邮票图稿制作并编排了相关文字和版式的彩色图样。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报审的纪念邮票图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当不影响纪念邮票的正常发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图案印制纪念邮票。 第四章 发行计划 第二十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通信和邮寄的基本需要; (二)不同面值的设置应当合理,与邮资凭证的功能相适应,便于结算使用。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编制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 前款所称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报审纪特邮票年度发行计划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发行计划,其中不包括每套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 (二)发行计划编制说明,指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编制过程、题材构成特点、邮票面值设置、品种设置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种邮票的选题资料,含相关文字说明、图片等。 第三十二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的,应当在报审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中予以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