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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饭店星评员章程 2.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3.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 附件1: 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国家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含省级和地市级)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星评员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全国星评委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省级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的委派,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由各饭店指定。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评委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评委办公室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相应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可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相应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或复核时,要据实评判各项必备条件的具备情况和饭店设施设备、饭店运营质量的得分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及时呈交委派工作的星评委。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相应星评委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不达标的饭店,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星级标准和所在地星评委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应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