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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号]
【颁布时间】 2000-01-15
【实施时间】 2000-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53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接上页]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预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版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件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拟采用超出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认可。
  
  第四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交待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大型、复杂的工程或者建设项目业主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
  
  (三)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四)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二)允许个人和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五)以降低取费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未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作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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