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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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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继承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对中医药古籍资料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挖掘整理全省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依托长春中医药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等,设立一批名老中医、中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与技术,认真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一批适合中医药特点、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符合国际规范、开放共享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吉林省人参科学研究院建设。支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将其打造成知名的现代化中医临床研究中心。依托省中医药科学院建设吉林省创新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中药规范化和标准化研究。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建设,强化市级中医医院中医药科技平台建设。

  

  (三)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各地要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和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不低于年度业务收入的1%设立中医药科研基金。中医药科学研究要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吸收借鉴现代科技成果和方法,强化临床应用研究,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产业发展水平。要扶持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标准的系统研究,强化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传染病和 “治未病”的研究。重视中药质量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研究,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中医诊疗仪器和设备研究,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开发研究。建立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科技合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

  

  六、强化人才培养,提升整体素质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支持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大中医药院校生均经费投入,实施国家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项目。落实国家规定的中医药职业教育工作任务,加快中医药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加强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落实师承教育标准和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的培养,实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问题。探索推进民族医师承工作。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登记、考核和评估管理,建设一批继续教育基地,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开展住院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三)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博士和硕士授权点建设,促进中医药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育一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以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为载体,培养和引进学术造诣高、国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造就学术领军人物。探索青年名中医培育机制,实施西医师学习中医的人才培养项目,培养一批青年名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人才。

  

  (四)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完善城市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农村的中医药人才工作机制。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适宜技术培训,着力培养为农村和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适用型人才。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项目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加强城市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五)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推行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实施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术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开展省名中医评选活动,适时开展基层优秀中医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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