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促进文化繁荣,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传承和普及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体现中医药特色,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使之成为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建立吉林省中医药文化科普专家库。面向乡村、社区、家庭和中小学校出版中医药文化科普作品,举办 “中医大讲堂”等大型文化科普宣传活动。依托长春中医药大学建设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创建中医药文化产业基地。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海外人员到我省学习中医药技术、境外机构到我省合作办医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人员走出去。确定一批具有技术、产业、市场优势的中药重点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支持一批有实力的中药企业成为我省中药出口骨干企业,发展中医药对外贸易。吸引世界知名制药企业在我省建立中医药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组织开展的国际性中医药和传统医药活动,争取国际性中医药展会等重大项目。在我省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

  

  八、完善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协调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区域中医药工作,把发展中医药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按要求在各级卫生局加挂中医药管理局的牌子,明确领导,理顺职能,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

  

  (二)强化各部门的中医药管理责任。中医药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履行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信部门要做好医药产业规划和行业管理,推进医药产业合理布局,抓好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科技部门要牵头推进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快速发展,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中医药投入,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基本医疗保障、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对中医药给予扶持。编制、教育、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扶持。

  

  (三)完善中医药投入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的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特色服务开展、创新研究、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公立中医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等项补贴,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项任务,由本级政府给予专项补助。要对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积极筹措安排配套资金。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投入。

  

  (四)制定实施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倾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中,要制定和实施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使用中医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在城镇医保中将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提高临床疗效确切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支付比例,在医保费用结算支付标准上将中医综合医院与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等同对待。要完善中医药价格政策,建立起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体系,适当调整特色突出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标准,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规范化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的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加强中医药法规体系建设,规范中医药行业标准。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中医药同行评议制度。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在编制内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中医药管理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