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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农民(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建设。“农合联”是由供销社系统创办的促进全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是我市引领、扶持、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带动力量。各级“农合联”要按照组织实体化、体系科学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健全内部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强化服务能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合联”专项办公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按年度予以拨付。各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要确定一定比例通过“农合联”体系发放,重点扶持“农合联”会员的发展。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合联”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各级各部门要大力配合“农合联”乡(镇)分会建设,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涉农协会都要逐步纳入农合联体系,不断扩大农合联服务的覆盖面。支持“农合联”探索提供金融、保险服务的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企、农技、农超对接活动,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全程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二是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网络、人才、设施等条件,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与农业、财政、工商、扶贫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信息服务、开展人员培训、组织经济交流活动,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三是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要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抓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农村新民居、文明生态村、小城镇(社区)建设等规划,并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延伸到乡(镇)村级的服务可以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是增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县级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处于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以建设资产管理运营中心、流通网络配送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重点,积极推进县级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保障县级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县级社建制不健全的要恢复建制,领导力量薄弱的要调整充实。根据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在严格核定人员的前提下,把县级社机关纳入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县社机关退休人员纳入事业单位保险管理。改革工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二是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是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基础。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实施开放办社,鼓励民间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基层社改造和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资连锁超市、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店、再生资源回收店,积极建设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的资产,统一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受上级社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