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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保市政[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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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是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网络完整、熟悉市场的特点,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独特优势。社有企业要围绕当地的优势产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建设各类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粮食、蔬菜、棉花、果品、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二是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的,在资金补助、用地安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无项目、无产品、无市场”,负债重,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进行破产,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各级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三是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开展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贷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

  

  三、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出台具体办法,财政给予资金扶持,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可采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企业一定的减免税等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国土部门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已经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返还供销合作社。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经营设施。认真贯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5号)精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办法,积极帮助给予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困难企业各项保险补贴的政策依照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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