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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4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对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等各项保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其参与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参建单位和相关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按其职责分别对所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三、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落实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加大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大专业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程序。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不能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应重新审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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