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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七)加快推进舟山海洋旅游综合改革。顺应海洋旅游发展大趋势,借助舟山丰富的海洋旅游资源和良好的旅游产业基础,推进舟山海洋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培育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舟山市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为突破口,以培育新兴业态为重点,实施更加开放的旅游政策,把舟山群岛作为大景区进行整体规划、整体开发、整体营销,着力提高舟山海洋旅游的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建设以“海天佛国、渔都港城”为特色的群岛型世界著名佛教旅游胜地、国际知名海洋休闲旅游目的地。

  (十八)努力推进县级旅游综合改革。把推进县级旅游综合改革试点作为深化全省旅游改革的重大举措,确定淳安、洞头、安吉、武义、仙居、遂昌为首批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县,在特色培育、业态创新、政策扶持、体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做强做大旅游产业,打造旅游特色品牌,发挥旅游产业带动作用,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努力把试点县(市、区)建设成为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先行地和示范区。

  (十九)积极推进旅游度假区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旅游度假区改革创新,把旅游度假区真正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先行区、旅游产业的集聚区、旅游经济转型升级的示范区。加大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力度,强化服务功能、资源环境整合功能、旅游产品培育功能、开发管理创新功能,并实施动态考核管理。

  七、落实旅游业各项支持政策

  (二十)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对旅游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培育和支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产业提升、宣传推广、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财政投入。逐步增加旅游发展资金和宣传促销经费,探索设立旅游商品专项扶持资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在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二十一)加大税费优惠。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落实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金融部门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的银行卡刷卡收费,要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计费,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可根据各地实际酌情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二)加大用地支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岛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落实执行无人岛旅游开发的土地相关政策,有序推动无人岛旅游开发利用。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办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予以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加大融资授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证券化项目,支持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推出促进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旅游服务功能,开展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二十四)加大配套措施。研究制定《浙江省公民旅游休闲发展纲要》,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各类旅游活动,积极推进大众旅游消费。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中的社会化服务部分,可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通过政府采购委托旅行企业代理,旅游部门要会同财税、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八、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二十五)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快旅游交通道路、景区停车场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旅游安全设施以及旅游生态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3a级以上旅游景区高等级公路和主要特色旅游村镇的连接公路建设,城市公交服务网络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完善旅游航线网络,增加主要旅游客源城市航班,开辟欧美等地洲际航线,开通国际邮轮旅游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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