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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从实际出发,明晰产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2农田防护林、片林、“四旁”树等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确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要求的绿化标准。

  

  4产生不了经济效益、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公益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为保障集体经济收入,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一些有经济效益的集体林也可以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但要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5过去已经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流转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对承包、流转不合法,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林权管理日常工作,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林木的所有权确权发证,但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主体一致。

  

  (二)完善政策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1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农民和其他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强化公益林经营,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公益林经营者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提高公益林经营收益。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将集体公益林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2改革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做到简便易行、公开透明。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非规划林地上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依照《森林法》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森林经营者采伐林木时,可以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对现有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清理,凡是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3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权流转要有利于巩固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保障公平交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完善林业支持保护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和落实林业各项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制度,为林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严禁非法侵害和乱收费、乱摊派。水利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原则,根据水资源规划,认真研究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水资源配置工作,合理确定水价,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后的林地用水需求。要认真落实林业用水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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