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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要挑选业务精、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骨干,充实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中。 (二)明确工作责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要注意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三)加强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发挥好管理和服务作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落实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艰巨,改革工作要有必要的经费支持。自治区各级财政要统筹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到基层,补贴到工作第一线。 (五)严肃工作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