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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5落实林业金融支持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5号),结合新疆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争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提高林业融资能力,拓宽林业投资渠道,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覆盖面。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保险,不断扩大林业投保面积,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全疆林业政策性保险制度。

  

  (三)强化服务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适应新的形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政策指导、行政执法、科技支撑、公共服务上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林业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合作组织,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加快森林资源评估、林业产权交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科技服务和技术鉴定等中介机构建设,依法建立林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机构,引导和规范各类林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作用。

  

  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的林业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权管理和流转基础数据库及应用平台,逐步实现林业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搞好试点的同时,从今年10月起全面启动,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伍;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和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

  

  (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认真组织开展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及权属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全面摸清集体林资源及权属状况、充分了解农民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实地勘界、确权发证阶段(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按照“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有关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开展方案的落实工作。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依法核实林地、林木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并将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合同,登记造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权发证完成后,要建立健全乡(镇)、村林权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安全。

  

  (四)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以县为单位,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后,要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逐级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巩固成果。

  

  五、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稳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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