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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运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线路营运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以及本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运营单位落实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线路正常运营。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条例》规定,为一般事故的,结合本市轨道交通营运实际,可分为: 1、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a类。 (1)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 2、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不及一般事故a类的,为一般事故b类。 (1)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 (2)造成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3、运营过程中未发生人员死亡,有发生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c类。 (1)造成1人重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