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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接上页]
2 过驳作业计划的编写应考虑到本组织所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2中所包含的信息。如果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章的要求适用于该油轮,过驳作业计划可以合并到该章所要求的现行安全管理系统中。

  3 任何适用本章规定并从事过驳作业的油轮须遵守其过驳作业计划。

  4 全面掌控过驳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履行所有相关职责的资格,这些资格应考虑到本组织所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中的资格3。

  5 过驳作业的记录4须在船上保留3年,并随时可供本公约当事国检查。

  第42条 

  通知

  1 本章所适用的每艘油轮,如计划在本公约当事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进行过驳作业,应至少在计划进行过驳作业的48小时之前通知该当事国。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第2段中规定的所有信息无法提前48小时得到,卸载货油的邮轮须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本公约的当事国将要进行过驳作业并且第2款中规定的信息将尽早地向该当事国提供。

  2 本条5第1款中规定的通知须至少包括以下所列:

  .1 参与过驳作业的油轮的船名、船旗、呼号、imo编号和预计抵达时间;

  .2 计划过驳作业开始的日期、时间和地理位置;

  .3 过驳作业是在锚泊时进行还是在行驶中进行;

  .4 油的类型和数量;

  .5 过驳作业的计划持续时间;

  .6 过驳作业服务提供者或全面掌控人员的身份和联络信息;以及

  .7 确认油轮上有满足第41条要求的过驳作业计划。

  3 如果油轮预计抵达进行过驳作业地点或区域的时间改变超过6个小时,该油轮的船长、船东或代理须向本条第1款规定的本公约当事国提供一份修改后的预计抵达时间。”

  2 在表格b油轮构造与设备记录中新增第8a节如下:

  “8a 海上船到船油过驳作业

  (第41条)

  8a.1油轮上备有一份符合第41条的过驳作业计划。”

  

  ***

  

  1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i第7章(第mepc.117(52)决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适用并针对这些操作。brbr /  brbr /  2  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油污手册,第一部分: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brbr /  brbr /  3 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油污手册,第一部分: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brbr /  brbr /  4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i第3和4章(第mepc.117(52)号决议);关于在《油类记录簿》中记载燃油加装和货油过驳作业的要求,以及过驳作业计划中要求的任何记录。

  

  5 2007年12月31日的第msc-mepc.6/circ.4号通函或其后续修正案中列出的国家操作层联络点。

  

  附件2

  
第mepc 187(59)号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修正案,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

  第i和ii部分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

  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

  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的修正案和《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的修正案,其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

  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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