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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附 件 附件1 第1条 -定义 1 在现有第.30段后新增第.31、.32、.33和.34段如下: “.31 残油(渣油)系指在船舶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残留废油产品,例如主机或辅机燃油或润滑油的净化产生的废油、从油过滤设备分离出来的废油、或者从滴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液压油和废润滑油。 .32 残油(渣油)舱系指存放残油(渣油)的舱柜,从该处渣油可直接通过标准的排放连接或任何其他经认可的方式得以处置。 .33 舱底含油污水系指由于机器处所泄露或维修工作所产生的可能被油污染的水。任何进入舱底系统(包括舱底井,舱底管道,内底或舱底污水舱)的液体都被视为舱底含油污水。 .34 舱底含油污水舱系指在排放、过驳或处置之前收集舱底含油污水的舱。” 第12条 -残油(渣油)舱 2 第1段修改如下: “1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须考虑到机器的类型和航程长度设有一个或多个具有足够容量的液舱,以接收无法按照本附则的要求另作处理的残油(渣油)。” 3 在现有的第1段后面插入新第2段如下: “2 残油(渣油)可以通过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连接或者其他经认可的处理方式直接从残油(渣油)舱加以处置。残油(渣油)舱: .1 须设有能够从残油(渣油)舱中抽走残油的专用处置泵,;以及 .2 不得与舱底系统、舱底含油污水舱、内底或油水分离器有排放连接,但该液舱可装有带有人工操作的自动关闭阀门和随后对经沉淀的水直观监测装置、通往舱底含油污水舱或污水井的排泄管,或者其他安排,条件是此种安排不直接与舱底管系连接。” 4 将现有第2和3段重新编号为第3和4段。 第12、13、17和38条 5 将第12.2、13、17.2.3、38.2和38.7条中的“渣油”一词换成“残油(渣油)”。 6 删除第17.2.3条中的“及其他残油”字样。 附件2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a(非油船)和格式b(油船)修正案 1 《国际油污证书》附页格式a和格式b的现有第3节用以下内容代替: “3残油(渣油)的留存和处理方法(第12条)及舱底污油水舱* 3.1 该船设有以下舶上留存残油(渣油)的残油(渣油)舱柜:
3.2 残油(渣油)舱内的残油(渣油)的处理方法: 3.2.1 残油(渣油)焚烧炉,最大能力 kw或kcal/h(视情删除)... 3.2.2 适于燃烧残油的辅锅炉……………………………………..… 3.2.3 其他可接受的方法,写明…………………………………….. 3.3 该船舶上设有以下船上留存舱底含油污水的舱柜:
2 删除格式b第5.8.2段结尾处的“(双层底要求)”一词。 3 用以下内容代替第5.8.5和5.8.7段: “5.8.5 该船不受第20条约束 (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5,000吨 .2 该船符合第20.1.2条 .3 该船符合第20.1.3条 ” “5.8.7 该船不受第21条约束(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600吨 .2 该船符合第19条(载重吨≥5,000) .3 该船符合第21.1.2条 .4 该船符合第21.4.2条(600≤载重吨< 5,000) .5 该船不载运《防污公约》附则i第21.2条 所定义的“重油” ” 4 删除《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中的第6.1.5.4段。 附件3 1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a)至(h)节由以下内容替代: “(a)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1 压载舱的编号。 2 自上次装油后是否曾清洗过,若没有,以前所装油的种类。 3 清洗程序: .1 清洗起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列明曾采用某种方法清洗(冲洗、蒸汽清洗、化学品清洗;所用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以立方米计)的液舱; .3 列明驳入洗仓水的舱号和水量,以立方米计。 4 压载: .1 压载开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如果舱没有清洗,压载水数量,以立方米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