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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接上页]
(b)  从(a)节所述的燃油舱中排放污压载水或洗舱水

  5 燃油舱编号。

  6 排放开始时的船位。

  7 排放结束时的船位。

  8 排放期间的航速。

  9 排放方式:

  .1 通过15ppm设备;

  .2 排放到接收设施。

  10排放量,以立方米计。

  (c)  残油(渣油)的收集、转驳和处理

  11残油(渣油)的收集

  船上留存的残油(渣油)数量。该数量应每周记录1 (这意味着该数量必须每周记录一次,即使航行时间超过一周):

  .1 舱柜编号

  .2 舱柜容积……………………………………………..m3

  .3 留存总量……………………………………………..m3

  .4 人工收集的残油数量………………………………..m3

  (当残油(渣油)被转驳移到残油(渣油)舱时,由操作员进行的人工收集。)

  12残油(渣油)的转驳或处理方法。

  说明转驳或处理的残油数量,清空的舱柜和其中留存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1 转到接收设施(注明港口);2

  .2 转到其他舱柜(注明舱柜以及该舱柜内的总量);

  .3 焚烧(注明全部操作时间);

  .4 其它方式(予以说明)。

  (d)  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的非自动舷外排放、转移或其他处理

  13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数量,以立方米计。3

  14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时间(开始和结束)。

  15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方式:

  .1 通过15ppm设备(注明起始和结束的船位);

  .2 排放到接收设施(注明港口);2

  .3 转移到污油舱或污水舱或其他液舱(注明舱号、说明留在舱里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e)  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的自动舷外排放、转移或其他处理

  16系统被设置为通过15ppm设备向舷外排放的自动操作模式的时间和船位。

  17系统被设置成将舱底水转移到污水舱的自动模式的时间(注明污水舱)。

  18系统被设置成手动操作的时间。

  (f)  滤油设备的状态

  19系统故障的时间4。

  20系统恢复运行的时间。

  21故障的原因。

  (g)  意外或其他例外排放

  22发生的时间。

  23发生时的地点或船位。

  24油的大概数量和种类。

  25排放或泄漏的情况、原因和一般性说明。

  (h)  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26加油:

  .1 加油地点。

  .2 加油时间。

  .3 燃油的类型和数量以及舱号(注明加油的数量(吨)和舱内总量)。

  .4 润滑油类型和数量以及舱号(注明加油的数量(吨)和舱内总量)。”

  2 《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第(j)节由以下内容代替:

  “(j) 残油和未经其他处理的油水混合物的收集、转移和处理

  55液舱号。

  56从每个液舱转移或处理的数量(注明存留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57转移或处理的方式:

  .1 处理到接收设施(注明港口和涉及的数量);

  .2 掺入货物(注明数量);

  .3 转移到其他舱柜或来自其他舱柜,包括机器处所残油(渣油)舱柜和含油污水舱柜(注明舱柜;说明转移的数量和舱内的总量,以立方米计);以及

  .4 其它方式(予以说明);注明处理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

  

  * 公约没有要求舱底含油污水舱,但如果设有,舱底含油污水舱须列于表3.3中。

  

  1 仅限于《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a和b第3.1项所列的残油(渣油)舱柜。

  

  2 船长应从包括驳船和油罐车在内的接收设施的操作员处取得一份收据或证书,详细记录所转移的洗舱水、污压载水、残油或含油混合物的数量,以及该转移的日期和时间。该收据或证书,如果附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可帮助船长证明其船舶与被指控的污染事件无关。收据或证明应与《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保存在一起。

  

  3 如果是从留存舱排放或处理舱底水,注明舱的编号、容量和舱中存留量。

  

  4 如适用,滤油设备的状态还包括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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