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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0]35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二)各设区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样式)(略)

  5.《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5页为我省规定内容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证件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第7、8位为“00”;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符合第六条规定发放范围的劳动者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在办理领取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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