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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0]32号 2010年12月0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五)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各地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三、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七)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八)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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