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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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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十)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全省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林区棚户区)、国有农场(垦)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居民(职工)住房应在2012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改造,力争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作好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时序,落实资金、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按照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求执行。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农场(垦)棚户区、煤矿棚户区等各类行业棚户区职工住房改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予以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城市要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中关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上限5%的配建比例建设,鼓励县级城市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制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积极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房价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鼓励各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

  

  (十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各地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十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11年6月底前确定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原县域内实施,情况特殊确需跨县域实施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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