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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预决算,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改进、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进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单列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十一)推进科技兴安。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引导校车、7座以上客车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以便对车辆行驶状态实时安全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搭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对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安全要素的全方位智能监控,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十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制度,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十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以及对承包(承租)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监管职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工业园区或相邻企业间,要建立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单位,非煤矿山、冶金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企业,除安排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外,还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按照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进行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发证登记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八)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应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多措并举,强化安全监管 (十九)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市)县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能,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