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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市)县、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八有”,即:有牌子、有职能、有人员、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印章、有工作经费以及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必须的装备和设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工业园区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二十一)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对降低安全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抓住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外企业调迁入园或梯度转移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依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要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坚决遏制安全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二十二)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督促企业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二十五)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四、立足实际,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针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薄弱环节,建立相应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快推进成都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完善市、区(市)县和乡镇(街道)、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 五、加强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二十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区(市)县要定期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二十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履职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市、区(市)县安监委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各区(市)县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