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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九)严格执行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有非法生产企业(单位)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续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要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区(市)县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安监委挂牌督办。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对同级政府授权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市政府授权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市、区(市)县安监部门要及时公告事故查处和结案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调查处理。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区(市)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