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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昆明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除按照3号令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具备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售; (二)国有股权转让; (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四)其它企业国有产权出售行为。 第七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二)研究审议并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选择确定从事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市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 (四)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收集、汇总和分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六)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研究和审议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或者所确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的,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决定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预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