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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运输,优先发展安全快捷、能耗低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交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销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减少运输能耗。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大城市公交使用清洁燃料汽车的推广力度,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0号令)国家标准,鼓励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新动力的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等清洁燃料替代汽油工作。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安全、高效运转。 (十四)合理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实施建筑能效标准和标识体系,规范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广泛推荐使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对公共娱乐场所、城镇景观区域、居住小区等公用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光电照明、绿色照明,城市亮化工程要根据季节限日限时。 (十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落后农业机械,推广使用节能农业机械。推进秸秆青贮、氨化和微贮等处理利用,提高秸秆处理利用率。推进农户秸秆处理窖示范工程。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十一五”期间在全区建设20万座户用沼气池,农村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80%。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十六)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科技部门要加大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跟踪国内外不同行业的能耗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做好政策研究、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服务工作。 (十七)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改造等服务,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十八)加强与内地各省市的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内各省市科技合作,积极引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推进全区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的科技合作。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市)、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市)、本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十)制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二十一)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严格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矿产开发前期核准或审批制度。根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商务部第13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第57号令)等国家现行投资政策的有关规定,限制外商投资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及其他产业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