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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1-30
【实施时间】 2008-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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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散装水泥推广计划。

  

  “十一五”期间,全省水泥散装率平均每年提高 5个百分点,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达到40%以上,水泥散装量达到320万吨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集中布局,分类指导。

  

  1、集中布局。根据全省工业布局规划,水泥工业熟料生产线项目集中在西部工业走廊,重点布局在昌江工业开发区,省内其他地区不再批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包括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建设若干个水泥粉磨站和中转库,各市县根据市场需求,在市区、县城城区外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禁止在市区、县城城区内搅拌水泥制品。

  2、引导有条件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优先考虑规模大、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等国家鼓励的产业,鼓励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废料比例和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3、培育大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骨干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省政府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金补贴以及环保、规划、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责任制和退出机制。

  

  1.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淘汰立窑水泥产能计划,省政府与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明确产能淘汰的时间、目标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计划,制定立窑水泥产能淘汰、转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

  2.停止立窑水泥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3.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证具体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计划,实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对进入淘汰期计划的水泥生产企业,自淘汰期起,一律不予受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并注销或撤回原有证书。依法查处无证水泥生产企业。

  4.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凡列入2010年前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名单的生产企业,其电价在已执行的电价基础上,自2008年起到2010年,适当提高电价,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全额用于支持全省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水泥行业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控制新上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

  2.严格水泥产品市场准入。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泥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禁止立窑水泥进入省重点工程、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外省的立窑水泥产品,禁止进入岛内销售。

  3.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水泥生产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他企业,加强对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现有水泥生产线污染源管理,逐步实现水泥生产线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

  

  (四)加强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要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并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石灰石矿产资源配置优先满足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需要。根据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进度计划,控制石灰石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矿山资源税费征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等禁采区范围内新设采矿点,已经开采的要强制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规范矿山开采,禁止乱采乱挖,取缔无证开采。提倡贫富矿合理搭配使用,减少石灰石矿山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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