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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局属各执法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城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加强对文件的学习。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幅度较大,使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管理相对人意见较大,极大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整体形象。 为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对这两个文件的学习,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要求,要结合普法教育,对所属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辅导,使他们能够认识清、理解准、运用好。 二、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在落实《办法》和《标准》中,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听证报告中,应当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具体说明使用依据、理由及使用《办法》、《标准》的具体条款、具体内容的情况。 (二)在今后涉及行政处罚案卷检查中,要把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对拒不执行自由裁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三)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标准》的真正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办法》、《标准》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是适用《办法》、《标准》的直接责任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时,都应严格执行《办法》、《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或变通。 各单位在实施《办法》、《标准》时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局法规诚信处反映。 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本办法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为3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