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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城管[2010]172号\石政文审[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

  执行标准:

  (一)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混凝土路面6平方米至9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水泥砼路面9平方米至12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水泥砼路面12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路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二)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沥青路面7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沥青路面10平方米至14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一级马路沥青路面14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路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三)破坏城市一级马路彩砖便道6平方米至9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彩砖便道9平方米至12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彩砖便道12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坏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四)破坏城市一级马路普通砖便道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普通砖便道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一级马路普通砖便道20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坏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六倍罚款。

  (五)挖掘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混凝土路面9平方米至13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混凝土路面13平方米至17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混凝土路面17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路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四倍罚款。

  (六)挖掘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沥青路面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沥青路面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挖掘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沥青路面20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路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四倍罚款。

  (七)破坏城市二级以下马路彩砖便道9平方米至14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二级以下马路彩砖便道14平方米至18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二级以下马路彩砖便道18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坏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四倍罚款。

  (八)破坏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普通砖便道15平方米至22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万至1.5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普通砖便道22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收取赔偿费并处罚款1.5万至2万元罚款。

  破坏城市二级以下马路普通砖便道30平方米以上的,依据实际破坏面积及挖掘深度收取赔偿费并处修复费四倍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中产生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认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中产生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100平方米以内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以内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认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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