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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1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0]1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 4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资源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要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全面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载客人均占用道路资源少、价格低廉等优势,引导市民主动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方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城乡统筹、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优先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构建轨道交通和地面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为主要载体,通过优化行政管理、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整合现有公共交通资源、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断改进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有效缓解出行难、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

  (二)目标:到2015年,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推进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交通专用道、智能公共交通服务系统的建设,在部分主干道路增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新建4-5处公共交通枢纽站,智能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提高至48%,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24标台,城市公共交通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轨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线路车辆进场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市民出行首选,全面满足市民公共交通出行需要。

  三、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运作机制,优化市场格局,形成以国有为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为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提供机制保障。

  (一)深化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整合全市公共交通资源。继续通过深化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优化公共交通企业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整合全市公共交通资源。逐步推动公共交通企业主辅分离,减轻公共交通企业生存发展包袱,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企业自身优势,促进公共交通企业持续发展。

  (二)实行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服务行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现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办理线路经营权确认手续,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并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对未达到线路经营条件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不予确认线路经营权。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线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运营服务、安全行车、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企业改制、法律诉讼等正当理由需要临时中止营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符合线路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

  四、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实施“公交优先”的硬件。要把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和专用道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公安、规划、城建、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尽快实现“公交优先”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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