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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1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一)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形成功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加快建设公共交通枢纽站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智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厂、首末站的回车场和港湾车站等。民航、铁路、长途车站、港口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要建设大型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共交通车辆进出市区。城市主要交通干路上要配套建设港湾车站,并完善站台、候车亭及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保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稳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建立以快速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为主干的公共交通路网。把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者优先使用权。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在主城区内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

  五、强化以“公交优先”为重点的城市交通管理

  强化城市交通管理是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手段。其重点是强化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进而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

  (一)强化“公交优先”通行权。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道路网络,在有条件的道路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线路的布置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对具备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拥堵道路,可设置除公共交通车辆外的其他车辆禁行标志。公安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擅自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路行驶和占用公共交通站点停车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促进“公交优先”通行权的落实,实现公共交通全面提速。

  (二)完善市区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公共交通线路向新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科技园区、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延伸,缩短公共交通车辆发车间隔,延长服务时间。在市区车流量过大的路段试行公共交通线路错站停靠。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减少线路重叠,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公共交通运输效率。

  六、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规范补贴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支出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和智能调度中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以及节能环保车辆购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政策性补贴、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因执行低于成本票价以及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等各项优惠、免费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要给予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推广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成本,要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补贴评审机制。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物价、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定期评审,科学界定政策性补贴的范围和额度,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三)实行合理的票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票价定价制度、调价机制和程序。按照成本定价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市民承担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并及时调整市民可接受、公共交通企业可负担、财政可保障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四)强化规划和用地制度。以“公交优先”理念统领城市交通规划,做好对《大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成果的核实控制及滚动修编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和目标。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路网,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专项用地规划,科学论证需求规模。建立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制度,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大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厂、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预留,并以划拨方式供给,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转让。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禁止随意变更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建设用地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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