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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为保证对中央企业承担的(含中标承建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确保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环节 监督检查要以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督促项目管理规范运行,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优质安全、快速高效、干部廉洁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要重点抓好投资项目的组织领导、前期准备、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廉政建设七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组织领导情况。了解贯彻落实工作情况,看贯彻落实中央积极财政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是否与中央保持一致。 1.检查领导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分工是否明确、相关责任是否落实。 2.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 3.督促企业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加快施工进度。 (二)检查前期准备情况。检查中央下达项目计划和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规划,看项目下达投向、相关审批、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监督要点是否合法合规。 1.检查项目投向情况。检查企业投资项目规划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 一是检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有无涉及“两高”行业,有无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二是检查投资项目是否突出主业,投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结构布局。 三是检查投资项目是否过多,负债投资比例是否过高,检查投资规模是否与审批结果相一致。 2.检查项目审批情况。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和权限是否合法合规。 一是检查文件编制单位的资质。着重了解重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文件编制单位的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概算调整批准部门或单位、文号、时间是否有效。 二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3.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设计、批复与施工情况是否一致。 一是检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证件,看是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行为。 二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批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构成与实际投资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检查是否存在超批复增加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了解、分析投资变化超过规定范围的主要原由。 四是检查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 4.检查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是检查投资管理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财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相关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是检查投资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三是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项目,还应了解资本金构成和金额、各出资方及其落实情况等;对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和落实的项目,要了解其原因和解决办法。 5.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单位的确定过程和监理管理的制度等情况。 一是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二是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三)检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主要检查工程招标、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评委组成、评标报告等环节。 1.工程招标环节。通过查阅工程招标有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现象。 2.招标文件环节。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按照管理权限规定报经有关单位或招标办核准备案,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擅自招标的行为;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是否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否邀请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