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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5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任务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部门:市版权局、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八)为保证专项行动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从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执法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促使我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五、深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十九)重庆海关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本市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寸滩保税港区等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流通。

  

  责任部门:重庆海关。

  

  (三十)切实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加大对外商投资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外向型经济发达、进出口贸易量大的地区,要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视同仁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强化与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做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助海关做好专利侵权认定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坚决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切实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形象。

  

  责任部门:重庆海关、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

  

  六、其他相关工作

  

  (三十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重庆仲裁委,建立我市知识产权仲裁院,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重庆仲裁委。

  

  (三十二)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每两周一次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十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本部门和本地区宣传工作的重点,积极宣传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要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增强舆论导向的针对性、时效性,不断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力。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专项行动中的行为进行依法监察。

  

  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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